摘要: 第五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2月29日公布,共5处。[阅读全文:]
摘要: 本词条收录福州市按批次公布的五城区历史建筑(群)名录,目前已公布四批,共304处历史建筑、5处历史建筑群。其中第一批、第二批历史建筑已编制、公示“保护图则”,但未正式公布。[阅读全文:]
摘要: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阅读全文:]
摘要: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阅读全文:]
摘要: 据福州市名城委消息,《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指南(试行)》于2024年9月发布。但未见公开内容。[阅读全文:]
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已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内国有企业房产。 第二章 租赁业态要求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符合街区业态定位。 第四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鼓励引进业态: (一)三坊七巷: 1.南后街鼓励引入传统老字号、地方特色旅游产品、工艺品、手工作坊等特色商业和文化休闲业态;适当引进具有福州特色的餐饮、食品或国内外知名品牌餐饮等业态(其中餐饮、食品类比例不超过30%); 2.坊巷院落鼓励引进文化展示、阅读空间、动漫体验、创意设计、民俗体验、商务金融、影视创作、众创空间等文化类业态,辅以部分客栈民宿和咖啡、茶社等休闲轻餐饮类业态; 3.吉庇路、光禄坊、澳门路、安泰河沿岸鼓励引进酒吧、咖啡屋、茶社、烘焙、时尚餐饮、酒店、娱乐等业态;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阅读全文:]
摘要: 根据已经施行的《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阅读全文:]
摘要: 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5月10日废止。[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