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榕政办〔2017〕282号 2017年10月10日发布 2022年8月4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与完整,同时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护为主、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 第三条 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二章 业态要求 第四条 文保单位业态引入应以街区总体业态规划为依据,保证建筑本体、消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合理利用各级文保单位进行以文化公益类展示与体验式参观相结合的“活态保护”。 第五条 各级文保单位应当合理开展常态化公益文化展览、体验沙龙类活动,提升各级文保单位对公众的可参观性和开放性。文化公益类引进业态包括: (一)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名人历史故事和事迹展示、交流活动;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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