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 2019年5月2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阅读全文:]
摘要: 原文太长[阅读全文:]
摘要: 2022年8月4日印发[阅读全文:]
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3年6月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阅读全文:]
摘要: (2019年12月24日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一、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第四条 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第五条 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阅读全文:]
摘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阅读全文:]
摘要: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1月24日颁布,自2005年1月24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 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5年1月24日[阅读全文:]